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15 09:42:24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丹东市委员会      浏览:1688次

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细则

(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丹东民盟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夯实基层组织基础,有效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一、基层组织

(一)本细则所指基层组织为民盟市委直属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二)基层组织的设立

1、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行政区划或盟员界别等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划分小组;

2、盟员人数3人以上(含3人)可成立小组,5人以上(含5人)可成立支部,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行政区划,如盟员较多,根据工作需要,经民盟市委与所在单位(系统、地区)的中共党组织协商一致后,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

3、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名额由民盟市委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必要时可由民盟市委任命产生。

(三)基层组织换届改选

1、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调整以及换届、届中调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改选时,须报民盟市委批准;

2、换届改选工作由本届基层组织负责人主持。经所属基层组织盟员充分民主协商,提出新一届基层领导班子候选人名单,报民盟市委批准,通过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推选主委、副主委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可以由民盟市委任命。

(四)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1、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2、传达并贯彻民盟市委的决议、决定,根据民盟市委的工作部署,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3、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系统、地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4、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5、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6、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7、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8、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9、加强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联系。

二、基层干部

(一)基层干部的职位设置

1、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一般为5-10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若干委员等;

2、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一般为3-5名,设主任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人数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任委员或委员1-2名;

3、直属小组设组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组长1名。

(二)基层干部的任职年限

1、每届任期5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

2、基层干部在同一职务上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三)基层干部的任职条件

基层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民盟章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信念坚定,经得起各种考验;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3、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

4、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5、严格遵守和执行盟的章程和制度,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盟员的批评和监督;

6、遵纪守法,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四)基层干部的职责

基层组织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1、主任委员(组长)的主要职责

1)带领所属基层组织,全面贯彻执行盟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定期主持召开支委会(小组会),制定本基层组织工作计划,研究、安排、检查、总结本基层组织的工作。领导基层盟务活动的开展,主持支部组织生活,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盟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全面抓好基层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2)组织盟员加强对《盟章》、盟史、统战理论的学习,加强民盟优良传统教育;

3)代表本基层组织参加有关的政治协商活动,加强与本单位中共党组织的联系,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4)结合本基层组织特点和优势,带领盟员开展参政议政、社情民意调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5)广泛联系盟外知识分子,抓好组织发展工作,积极发现、选拔、培养和推荐后备人才;

6)团结爱护盟员,特别要加强对老盟员的关心,要认真听取和反映盟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盟员的合法权益;

7)主委(组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委托副主委(副组长)代理。

2、副主任委员(副组长)职责

1)协助主委(组长)全面考虑、推动和完成支部工作;

2)在主委(组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接受主委的委托,代行主委职责;

3)经支委会(小组)决定,副主委(副组长)可兼管支部某方面的工作。

3、组织委员职责

1)协助主委(组长)做好联系、考察和发展新盟员的工作;

2)在宣传委员的配合下,制定组织生活计划,提交支委会研究通过后,负责具体活动的安排,做好活动记录;

3)负责收缴和管理盟费,建立盟费收支帐目,每年年终向盟员公布;

4)管理本基层组织盟员名册,负责填报有关报表;

5)及时向民盟市委组宣部报告本基层组织盟员个人信息的变动情况:加入共产党的名单和时间;职称评定和职务变动情况;当选或增补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负责人的名单、职务及时间;工作调动或自然减员等异动情况及时间。

4、宣传委员职责

1)协助主委(组长)安排本基层组织的学习活动,配合组织委员制定和安排支部组织生活计划。在本单位(系统、地区)中共党组织的支持下,开辟宣传园地或利用适当场合,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盟章、盟史、统战理论;

2)了解盟员思想状况,协助主委(组长)做好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3)了解盟员所获光荣称号及先进事迹、成果奖的情况,包括获得称号和奖励时间、级别、方式等,做好宣传并及时向民盟市委报告;

4)发动盟员并参与为《丹东盟讯》、民盟市委网站、民盟市委微信公众号征集和撰写稿件,协助民盟市委办好盟内刊物。

三、组织发展

(一)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

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二)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

发展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把组织发展与搞好参政议政、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三)组织发展对象

凡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民盟。民盟不在工人、农民、在校学生中发展成员,不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成员,一般不在没有盟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成员;不以其他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

(四)组织发展程序

1、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民盟;

2、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民盟的基层组织递交入盟申请书及个人简历。若申请人所在单位无民盟的基层组织,则可向所在地民盟的地方组织提出申请;

3、对符合民盟发展条件的申请人,基层组织指派专人与申请人联系,进行必要的了解,增强申请人对民盟的认识;

4、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要进行考察。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对民盟的性质、纲领和优良传统应当了解,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发展前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期;

5、经考察合格的申请人,由其所联系的基层组织通知填写入盟申请表,请两名盟员作为入盟介绍人,经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并在入盟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后,加盖基层组织公章,按程序呈报民盟市委审核、批准。民盟市委如同意该申请,则在申请表上加盖组织公章并注明批准日期,同时给申请人发入盟通知并通知所在基层盟组织和工作单位,该同志即正式成为民盟盟员;

6、新盟员的入盟时间自批准之日算起。

四、盟务活动

(一)盟务活动是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自身建设、参政议政、社会服务、参与民盟市委工作等多个方面。基层组织应根据《民盟丹东市基层组织盟务工作量化考评表》规定,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盟务活动。

(二)基层组织开展盟务活动的工作重点应围绕中共市委市政府、民盟市委及本单位(系统、地区)的中心任务,为推动丹东市经济发展及本单位(系统、地区)的事业发展作贡献。

(三)基层组织盟务活动要有计划、有主题、精心安排,力求形式多样,讲求实效,使参加活动的盟员有所收获。

(四)关心离退休盟员,根据他们的特点开展活动。对体弱多病不能参加活动的盟员,有专人负责联系,基层组织要予以探望、关心。

(五)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调研、支教、扶贫、义诊、咨询等活动。

(六)基层组织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加强横向联系。重大活动应报告民盟市委,并邀请本单位(系统、地区)中共基层党组织参加,以便加强沟通。

五、盟费的交纳及使用

(一)根据《盟章》第二章第十五条及《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交纳盟费及使用办法》规定,盟员应向所属基层组织(民盟市委直属委员会、总支、支部、小组)交纳盟费。

(二)盟员交纳盟费的标准,原则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也可以根据各基层实际情况按固定数额收缴,以不影响盟员日常生活为宜。

工资收入包括:

1、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3、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包括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4、离、退休人员:调整后的离、退休金(不包括各种津贴、补助)。

(三)盟员无固定收入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所属基层组织申请减交或免交盟费。

(四)盟员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关系的,也应交纳盟费。

(五)各基层组织所经收的盟费,由该组织保管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办公及各种活动费用。

(六)盟费的收支、保管等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各基层组织对盟费的收支情况,应于每年终向盟员公布,并向民盟市委报告。民盟市委对各基层组织组织盟费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六、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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