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丹东市委组织发展规则
发布时间:2020-11-10 16:11:00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丹东市委员会      浏览:1324次

民盟丹东市委组织发展规则

(经民盟市委十一届十九次主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组织发展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参政党作用的有效发挥和多党合作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丹东民盟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盟员素质,推进丹东民盟的组织发展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组织发展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新时代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国民主同盟组织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丹东民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正确处理发展与巩固、数量与质量、重点与非重点的关系,突出发展质量,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工作程序,保持民主党派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为把民盟建设成为高素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三个为主”,即坚持以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

第四条 坚持入盟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组织发展的工作要求是:

1.坚持“三个为主”基本方针。

2.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稳慎做好发展盟员与建立组织的工作,做到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巩固提高。

3.坚持质量优先,严格政治标准,注重发展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代表人士。

4.坚持体现民盟界别特色,把握好保持界别特色与优化结构的关系,坚持重点分工领域内的盟员占盟员总数70%左右,并适当发展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代表人士。

第六条 民盟的重点分工领域是: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

第七条 民盟丹东市委制定盟员发展年度规划,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指导,定期对盟员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从总体上严格把握年净增率。自2021年起,丹东民盟发展盟员的年净增率不超过3%。

第八条 民盟丹东市委结合各基层组织盟员发展情况,与中共市委统战部定期沟通情况,认真落实好盟员发展年度规划。

第九条 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原则是: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前提下,做到注重质量、保持特色、适度发展、协调有序。可适当发展民盟重点分工领域范围内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重点在大中城市发展有代表性的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年度新发展盟员中占比一般不超过5%。

 

第三章 发展盟员的标准和范围

第十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拥有中国国籍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一条 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入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并遵守《盟章》。

2.社会形象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

3.代表性强。在本领域本行业业绩突出,影响力大,层次较高,一般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

第十二条 发展范围的有关规定:

1.严格把握在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发展盟员,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发展的,应征得其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的同意。

2.发展无党派代表人士,应与同级中共党委沟通一致。

3.发展非户籍地人员要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 不宜发展盟员的情况:

1.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党刊)等部门发展。已在这些部门工作的盟员,除重要岗位外,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其盟籍,但不在单位开展组织活动。

2.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已获得外国国籍人员中发展盟员。

3.不在没有民盟县级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盟员。

 

第四章发展盟员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入盟申请。入盟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的民盟基层组织递交入盟申请书及个人基本情况说明。若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民盟基层组织,则可向所在地的民盟地方组织或相关行业综合性基层组织等提出,必要时,可直接向民盟丹东市委申请。

第十五条 初步了解。对符合发展条件的申请人,基层组织应指派专人与其联系,进行必要的了解。做好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审核工作,确保其中国公民身份、学位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等信息真实可靠。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络,增强申请人对民盟的性质、纲领和优良传统等的认识。

第十六条 严把入口关。民盟市委各基层组织要严把入口关,在完成对申请人初步了解的基础上,重点把好其政治关和廉洁关,注重其业务能力和代表性。

第十七条 考察与培养。发展盟员前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考察期。

1.考察。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要进行考察。

(1)民盟丹东市委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意见,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听取申请人所在基层盟组织及盟员的意见。

(2)对确需发展的非户籍地人员,应请户籍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3)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征求所在单位、行业中共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机构、社会组织监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共党组织的意见。

(4)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征求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以及企业中共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并听取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意见,了解其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劳动保障等情况。

2.培养。建立发展盟员的培养教育制度。定期向入盟申请人介绍盟史盟情等,听取其思想汇报。对符合入盟条件的申请人,可作为入盟积极分子参加盟的活动。

第十八条 填写入盟申请表。培养考察期结束符合入盟条件的,基层组织向申请人发放《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要求其认真填写,并要有两名盟员作为入盟介绍人审核签名。介绍人应本着对盟组织负责的原则,全面了解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等情况。

第十九条 批准入盟。吸收新盟员,须经基层组织领导班子讨论通过。通过后基层组织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并按程序呈报民盟丹东市委审核批准,民盟丹东市委审核批准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批准日期,之后层报民盟中央组织部备案。新盟员的入盟时间自批准之日算起。民盟丹东市委必要时可直接吸收盟员,具体办法参照本章有关程序施行。

第二十条 发放通知书。民盟丹东市委向申请人发放入盟通知书,书面通知其所在基层盟组织和工作单位党委,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地方组织要定期举办新盟员培训班,以政治培训为主,提高新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政治认同;了解盟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正确认识盟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学习《盟章》,提高遵守《盟章》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盟员信息管理。民盟丹东市委及时录入盟员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盟员信息和盟籍档案的完整、全面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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